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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里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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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专利申请分案】申请分案的审查规定 在一件申请需要分案的情况下,对分案的审查包括对分案申请的审查以及对分案以后的原申请的审查,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否则,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如果申请人不修改,则审查员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项的规定,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件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也就是说,在该期限内将原申请改为一项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几项发明。同时应当提醒申请人注意:无正当理由期满未答复的,则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无充分理由对原申请不改为具有单一性的申请的,审查员可以按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理由驳回该申请。同样,对于原申请的分案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也应当按上述方式处理。 除了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审查之外,其他的审查同对一般申请的审查一样。

第2种观点: 对于分案申请的提出,有两项:1.《专利法实施细则》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也即根据原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仅可以提出相应类别的专利申请,而不能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否则该分案申请将被专利行政部门作为新申请处理。2.《专利法实施细则》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由上述可见,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并没有对分案申请的理由和内容作出更进一步的规定。因此,申请人可以在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框架内,在必要时使用分案申请来实现保护自己的利益。主动提出分案申请有什么好处利用主动提交分案申请可以扩大原申请的专利保护范围。例如一件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一种一种压燃式发动机,在原始申请中,权利要求1包括如下技术特征:“其设置成通过使用甲烷基气体和点火引发剂的混合物而运行”。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阶段,申请人想要将其中的“甲烷基气体”修改为上位的“燃料气体”。尽管说明书中已经公开了使用燃料气体的压燃式发动机的技术方案,修改没有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但是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由于这种修改改变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因此尽管修改内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于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审查员肯定不会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认为使用“燃料气体”的技术方案非常重要,可以基于此上位的技术方案提出分案申请,由于分案申请的技术方案没有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同时满足分案申请与原申请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的条件,因此可以顺利得获得授权。利用主动提交分案申请可以尽快获得授权。例如在一件包括10项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中,审查员在一通中认为权利要求1~3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而其他权利要求具有专利性。这时申请人在答复一通时可以放弃权利要求1~3,而保留审查员未拒绝的权利要求4~10,从而获得尽快授权。对于放弃的权利要求1~3,申请人可以另外提出分案申请,在分案申请中争辩其具有专利性的详细理由。这样申请人一方面可以尽快获得权利,以保护其产品,另一方面可以争取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根据新修改的审查指南,对于不同的发明创造的定义为权利要求书具有不完全相同的保护范围。显然,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保护范围不同,因此满足不相同的发明创造的条件,符合分案申请的要求并可以在授权后两个专利可以同时存在。另外,由于审查指南中对分案申请的内容的要求仅为不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理论上申请人可以将原申请原封不动地作为一件分案申请再次提交。尽管指南中规定分案申请与原申请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但是专利法和细则中并没有明确的条款禁止这种做法。因此客观上申请人可以达到专利申请被重新审查一遍的效果,以期达到不同的审查结果。但是很显然这种做法并不符合分案申请的立法本意,目前专利局已经注意到这种情况的存在,相信在以后的指南修改过程中会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来说,如果原申请仅包含一项外观设计,申请人想通过提交分案申请的方式再次提交审查的话,专利局会依据细则第四十二条驳回分案申请的。因为分案申请的前提条件是一件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对于外观设计,由于没有权利要求书,通过图片很容易判定包含几项外观设计,因此只能在包含多项外观设计(多套图片)的情况下提出分案申请。相反,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来说,由于判断存在几项发明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分析,另外权利要求中未写明但在原说明书中已经公开的发明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因此对于是否符合包括多项发明的条件,申请人有较大的争辩空间。

第3种观点: 分案申请应当满足如下要求。(1)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原申请人或其受让人、继承人。分案申请中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中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一部分成员。(2)分案申请的时间在专利局认为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将原申请改为一项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的构思的几项发明。从原申请中分出来的一项或者几项发明是否提交分案申请,这是申请人的自愿行为。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细则42.1及54.1人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对该申请案作出授予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向专利局提出分案申请;因此,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同样,申请人的主动分案,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前提出,也可以自收到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细则42.1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已经被驳回且已生效、或者已经被撤回或者视为撤回但尚未恢复的,就不允许再提出分案申请。(3)分案申请的类别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分案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即发明的分案申请仍然是发明;的分案申请仍然是实用新型。否则,该分案申请将作为新申请处理。(4)分案申请的文本分案申请应当在其说明书的开头,即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是哪一件申请的分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在提交分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申请文本的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5)分案申请的内容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否则,应细则53(4)当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6)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例如,分案前原申请有A、B两项发明;分案之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A,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保留A;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B,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或者也可以只是B。

第1种观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第四十三条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分案申请应当依照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并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一、发明专利审查程序有哪些1、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审查员认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审查员发出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提交资料通知书等)和申请人的答复可能反复多次,直到申请被授予专利权、被驳回、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2、对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后消除了原有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书;3、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存在通知书中指出过的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情形的缺陷的,审查员应当予以驳回;4、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者提交资料通知书等逾期不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申请被视为撤回通知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分案处理是指在共同犯罪及关联性犯罪中,由于法律规定或其他特殊的原因,不能与其他同案犯一同处理,而将其分离出来单独处理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应开庭公开进行审判。但公开审判的规模,可以按照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第3种观点: 分案申请应当满足如下要求。(1)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原申请人或其受让人、继承人。分案申请中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中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一部分成员。(2)分案申请的时间在专利局认为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将原申请改为一项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的构思的几项发明。从原申请中分出来的一项或者几项发明是否提交分案申请,这是申请人的自愿行为。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细则42.1及54.1人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对该申请案作出授予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向专利局提出分案申请;因此,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同样,申请人的主动分案,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前提出,也可以自收到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细则42.1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已经被驳回且已生效、或者已经被撤回或者视为撤回但尚未恢复的,就不允许再提出分案申请。(3)分案申请的类别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分案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即发明的分案申请仍然是发明;的分案申请仍然是实用新型。否则,该分案申请将作为新申请处理。(4)分案申请的文本分案申请应当在其说明书的开头,即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是哪一件申请的分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在提交分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申请文本的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5)分案申请的内容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否则,应细则53(4)当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6)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例如,分案前原申请有A、B两项发明;分案之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A,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保留A;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B,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或者也可以只是B。

第1种观点: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原申请人或其受让人、继承人。分案申请中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中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一部分成员。 分案申请的时间 在专利局认为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将原申请改为一项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的构思的几项发明。从原申请中分出来的一项或者几项发明是否提交分案申请,这是申请人的自愿行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对该申请案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向专利局提出分案申请;因此,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 同样,申请人的主动分案,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前提出,也可以自收到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

第2种观点: 对于分案申请的提出,有两项:1.《专利法实施细则》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也即根据原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仅可以提出相应类别的专利申请,而不能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否则该分案申请将被专利行政部门作为新申请处理。2.《专利法实施细则》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由上述可见,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并没有对分案申请的理由和内容作出更进一步的规定。因此,申请人可以在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框架内,在必要时使用分案申请来实现保护自己的利益。主动提出分案申请有什么好处利用主动提交分案申请可以扩大原申请的专利保护范围。例如一件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一种一种压燃式发动机,在原始申请中,权利要求1包括如下技术特征:“其设置成通过使用甲烷基气体和点火引发剂的混合物而运行”。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阶段,申请人想要将其中的“甲烷基气体”修改为上位的“燃料气体”。尽管说明书中已经公开了使用燃料气体的压燃式发动机的技术方案,修改没有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但是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由于这种修改改变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因此尽管修改内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于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审查员肯定不会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认为使用“燃料气体”的技术方案非常重要,可以基于此上位的技术方案提出分案申请,由于分案申请的技术方案没有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同时满足分案申请与原申请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的条件,因此可以顺利得获得授权。利用主动提交分案申请可以尽快获得授权。例如在一件包括10项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中,审查员在一通中认为权利要求1~3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而其他权利要求具有专利性。这时申请人在答复一通时可以放弃权利要求1~3,而保留审查员未拒绝的权利要求4~10,从而获得尽快授权。对于放弃的权利要求1~3,申请人可以另外提出分案申请,在分案申请中争辩其具有专利性的详细理由。这样申请人一方面可以尽快获得权利,以保护其产品,另一方面可以争取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根据新修改的审查指南,对于不同的发明创造的定义为权利要求书具有不完全相同的保护范围。显然,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保护范围不同,因此满足不相同的发明创造的条件,符合分案申请的要求并可以在授权后两个专利可以同时存在。另外,由于审查指南中对分案申请的内容的要求仅为不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理论上申请人可以将原申请原封不动地作为一件分案申请再次提交。尽管指南中规定分案申请与原申请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但是专利法和细则中并没有明确的条款禁止这种做法。因此客观上申请人可以达到专利申请被重新审查一遍的效果,以期达到不同的审查结果。但是很显然这种做法并不符合分案申请的立法本意,目前专利局已经注意到这种情况的存在,相信在以后的指南修改过程中会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来说,如果原申请仅包含一项外观设计,申请人想通过提交分案申请的方式再次提交审查的话,专利局会依据细则第四十二条驳回分案申请的。因为分案申请的前提条件是一件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对于外观设计,由于没有权利要求书,通过图片很容易判定包含几项外观设计,因此只能在包含多项外观设计(多套图片)的情况下提出分案申请。相反,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来说,由于判断存在几项发明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分析,另外权利要求中未写明但在原说明书中已经公开的发明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因此对于是否符合包括多项发明的条件,申请人有较大的争辩空间。

第3种观点: 一件申请有下列不符合单一性情况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括分案处理),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权利要求书至其中一项发明(一般情况是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权利要求替换原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审查员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3)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某一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l)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修改,对于因修改而删除的主题,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例如,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修改。上述情况的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照审查员要求而分案。应当指出,由于提出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对其余的发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另外,针对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还可以以原申请为依据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

第1种观点: 【专利申请分案】申请分案的几种情况 一件申请有下列不符合单一性情况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 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 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申请至其中一项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符合单一性。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替换原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某一权利要求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的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对申请作分案处理。例如,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分案申请。 上述情况的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专利局要求而分案。应当指出,由于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其余的发明是否提交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 另外,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一件分案申请本身又可以再分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这主要取决于实际的需要和可能。

第2种观点: 分案申请应当满足如下要求。(1)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原申请人或其受让人、继承人。分案申请中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中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一部分成员。(2)分案申请的时间在专利局认为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将原申请改为一项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的构思的几项发明。从原申请中分出来的一项或者几项发明是否提交分案申请,这是申请人的自愿行为。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细则42.1及54.1人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对该申请案作出授予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向专利局提出分案申请;因此,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同样,申请人的主动分案,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前提出,也可以自收到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细则42.1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已经被驳回且已生效、或者已经被撤回或者视为撤回但尚未恢复的,就不允许再提出分案申请。(3)分案申请的类别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分案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即发明的分案申请仍然是发明;的分案申请仍然是实用新型。否则,该分案申请将作为新申请处理。(4)分案申请的文本分案申请应当在其说明书的开头,即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是哪一件申请的分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在提交分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申请文本的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5)分案申请的内容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否则,应细则53(4)当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6)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例如,分案前原申请有A、B两项发明;分案之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A,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保留A;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B,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或者也可以只是B。

第3种观点: 对于分案申请的提出,有两项:1.《专利法实施细则》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也即根据原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仅可以提出相应类别的专利申请,而不能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否则该分案申请将被专利行政部门作为新申请处理。2.《专利法实施细则》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由上述可见,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并没有对分案申请的理由和内容作出更进一步的规定。因此,申请人可以在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框架内,在必要时使用分案申请来实现保护自己的利益。主动提出分案申请有什么好处利用主动提交分案申请可以扩大原申请的专利保护范围。例如一件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一种一种压燃式发动机,在原始申请中,权利要求1包括如下技术特征:“其设置成通过使用甲烷基气体和点火引发剂的混合物而运行”。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阶段,申请人想要将其中的“甲烷基气体”修改为上位的“燃料气体”。尽管说明书中已经公开了使用燃料气体的压燃式发动机的技术方案,修改没有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但是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由于这种修改改变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因此尽管修改内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于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审查员肯定不会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认为使用“燃料气体”的技术方案非常重要,可以基于此上位的技术方案提出分案申请,由于分案申请的技术方案没有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同时满足分案申请与原申请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的条件,因此可以顺利得获得授权。利用主动提交分案申请可以尽快获得授权。例如在一件包括10项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中,审查员在一通中认为权利要求1~3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而其他权利要求具有专利性。这时申请人在答复一通时可以放弃权利要求1~3,而保留审查员未拒绝的权利要求4~10,从而获得尽快授权。对于放弃的权利要求1~3,申请人可以另外提出分案申请,在分案申请中争辩其具有专利性的详细理由。这样申请人一方面可以尽快获得权利,以保护其产品,另一方面可以争取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根据新修改的审查指南,对于不同的发明创造的定义为权利要求书具有不完全相同的保护范围。显然,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保护范围不同,因此满足不相同的发明创造的条件,符合分案申请的要求并可以在授权后两个专利可以同时存在。另外,由于审查指南中对分案申请的内容的要求仅为不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理论上申请人可以将原申请原封不动地作为一件分案申请再次提交。尽管指南中规定分案申请与原申请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但是专利法和细则中并没有明确的条款禁止这种做法。因此客观上申请人可以达到专利申请被重新审查一遍的效果,以期达到不同的审查结果。但是很显然这种做法并不符合分案申请的立法本意,目前专利局已经注意到这种情况的存在,相信在以后的指南修改过程中会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来说,如果原申请仅包含一项外观设计,申请人想通过提交分案申请的方式再次提交审查的话,专利局会依据细则第四十二条驳回分案申请的。因为分案申请的前提条件是一件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对于外观设计,由于没有权利要求书,通过图片很容易判定包含几项外观设计,因此只能在包含多项外观设计(多套图片)的情况下提出分案申请。相反,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来说,由于判断存在几项发明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分析,另外权利要求中未写明但在原说明书中已经公开的发明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因此对于是否符合包括多项发明的条件,申请人有较大的争辩空间。

第1种观点: 分案申请应当满足如下要求。(1)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原申请人或其受让人、继承人。分案申请中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中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一部分成员。(2)分案申请的时间在专利局认为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将原申请改为一项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的构思的几项发明。从原申请中分出来的一项或者几项发明是否提交分案申请,这是申请人的自愿行为。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细则42.1及54.1人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对该申请案作出授予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向专利局提出分案申请;因此,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同样,申请人的主动分案,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前提出,也可以自收到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细则42.1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已经被驳回且已生效、或者已经被撤回或者视为撤回但尚未恢复的,就不允许再提出分案申请。(3)分案申请的类别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分案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即发明的分案申请仍然是发明;的分案申请仍然是实用新型。否则,该分案申请将作为新申请处理。(4)分案申请的文本分案申请应当在其说明书的开头,即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是哪一件申请的分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在提交分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申请文本的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5)分案申请的内容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否则,应细则53(4)当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6)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例如,分案前原申请有A、B两项发明;分案之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A,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保留A;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B,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或者也可以只是B。

第2种观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第四十三条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分案申请应当依照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并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一、发明专利审查程序有哪些1、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审查员认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审查员发出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提交资料通知书等)和申请人的答复可能反复多次,直到申请被授予专利权、被驳回、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2、对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后消除了原有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书;3、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存在通知书中指出过的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情形的缺陷的,审查员应当予以驳回;4、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者提交资料通知书等逾期不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申请被视为撤回通知书。

第3种观点: 一件申请有下列不符合单一性情况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括分案处理),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权利要求书至其中一项发明(一般情况是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权利要求替换原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审查员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3)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某一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l)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修改,对于因修改而删除的主题,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例如,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修改。上述情况的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照审查员要求而分案。应当指出,由于提出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对其余的发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另外,针对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还可以以原申请为依据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

第1种观点: 一、什么情况能提出分案申请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法条链接:《专利法》第31条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二、分案申请注意事项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分案申请应当依照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并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分案申请,专利局应当受理,给出专利申请号,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为申请日,并记载分案申请递交日。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成功率提高,可以节省专利授权时间;2、有利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金等多种资格认证;3、可以让申请人享有更多的专利独占权,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分案申请应当依照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并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第3种观点: 主动提出分案申请的好处:1、分案申请专利授权成功率提高,节省专利授权时间;2、分案申请增加了申请人的专利储备,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金等多种资格认证增加筹码;3、分案申请作为专利布局战略的手段之一,可以达到迷惑竞争对手,为竞争对手设置路障的目的;4、分案申请可以让申请人享有更多的专利独占权,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种观点: 申请人何时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有关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的规定的,应当由申请人自动提出,或根据专利局审查员的要求,将该申请分成两件或两件以上的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专利申请,叫分案申请。 申请人要求分案,应当在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前,向专利局提出分案请求。当专利局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它将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内申请进行修改。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原申请是发明,分案申请也应当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也一样。分案申请改变类别的不予受理。符合规定的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要求优先权的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的优先权日。

第2种观点: 【专利申请分案】申请人什么时候提交分案申请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有关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的规定的,应当由申请人自动提出,或根据专利局审查员的要求,将该申请分成两件或两件以上的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专利申请,叫分案申请。 申请人要求分案,应当在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前,向专利局提出分案请求。当专利局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它将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内申请进行修改。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原申请是发明,分案申请也应当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也一样。分案申请改变类别的不予受理。符合规定的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要求优先权的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的优先权日。

第3种观点: 主动提出分案申请的好处:1、分案申请专利授权成功率提高,节省专利授权时间;2、分案申请增加了申请人的专利储备,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金等多种资格认证增加筹码;3、分案申请作为专利布局战略的手段之一,可以达到迷惑竞争对手,为竞争对手设置路障的目的;4、分案申请可以让申请人享有更多的专利独占权,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种观点: 一件申请有下列不符合单一性情况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括分案处理),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权利要求书至其中一项发明(一般情况是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权利要求替换原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审查员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3)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某一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l)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修改,对于因修改而删除的主题,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例如,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修改。上述情况的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照审查员要求而分案。应当指出,由于提出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对其余的发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另外,针对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还可以以原申请为依据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

第2种观点: 对于分案申请的提出,有两项:1.《专利法实施细则》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也即根据原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仅可以提出相应类别的专利申请,而不能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否则该分案申请将被专利行政部门作为新申请处理。2.《专利法实施细则》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由上述可见,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并没有对分案申请的理由和内容作出更进一步的规定。因此,申请人可以在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框架内,在必要时使用分案申请来实现保护自己的利益。主动提出分案申请有什么好处利用主动提交分案申请可以扩大原申请的专利保护范围。例如一件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一种一种压燃式发动机,在原始申请中,权利要求1包括如下技术特征:“其设置成通过使用甲烷基气体和点火引发剂的混合物而运行”。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阶段,申请人想要将其中的“甲烷基气体”修改为上位的“燃料气体”。尽管说明书中已经公开了使用燃料气体的压燃式发动机的技术方案,修改没有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但是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由于这种修改改变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因此尽管修改内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于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审查员肯定不会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认为使用“燃料气体”的技术方案非常重要,可以基于此上位的技术方案提出分案申请,由于分案申请的技术方案没有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同时满足分案申请与原申请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的条件,因此可以顺利得获得授权。利用主动提交分案申请可以尽快获得授权。例如在一件包括10项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中,审查员在一通中认为权利要求1~3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而其他权利要求具有专利性。这时申请人在答复一通时可以放弃权利要求1~3,而保留审查员未拒绝的权利要求4~10,从而获得尽快授权。对于放弃的权利要求1~3,申请人可以另外提出分案申请,在分案申请中争辩其具有专利性的详细理由。这样申请人一方面可以尽快获得权利,以保护其产品,另一方面可以争取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根据新修改的审查指南,对于不同的发明创造的定义为权利要求书具有不完全相同的保护范围。显然,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保护范围不同,因此满足不相同的发明创造的条件,符合分案申请的要求并可以在授权后两个专利可以同时存在。另外,由于审查指南中对分案申请的内容的要求仅为不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理论上申请人可以将原申请原封不动地作为一件分案申请再次提交。尽管指南中规定分案申请与原申请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但是专利法和细则中并没有明确的条款禁止这种做法。因此客观上申请人可以达到专利申请被重新审查一遍的效果,以期达到不同的审查结果。但是很显然这种做法并不符合分案申请的立法本意,目前专利局已经注意到这种情况的存在,相信在以后的指南修改过程中会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来说,如果原申请仅包含一项外观设计,申请人想通过提交分案申请的方式再次提交审查的话,专利局会依据细则第四十二条驳回分案申请的。因为分案申请的前提条件是一件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对于外观设计,由于没有权利要求书,通过图片很容易判定包含几项外观设计,因此只能在包含多项外观设计(多套图片)的情况下提出分案申请。相反,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来说,由于判断存在几项发明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分析,另外权利要求中未写明但在原说明书中已经公开的发明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因此对于是否符合包括多项发明的条件,申请人有较大的争辩空间。

第3种观点: 分案申请应当满足如下要求。(1)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原申请人或其受让人、继承人。分案申请中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中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一部分成员。(2)分案申请的时间在专利局认为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将原申请改为一项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的构思的几项发明。从原申请中分出来的一项或者几项发明是否提交分案申请,这是申请人的自愿行为。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细则42.1及54.1人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对该申请案作出授予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向专利局提出分案申请;因此,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同样,申请人的主动分案,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前提出,也可以自收到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细则42.1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已经被驳回且已生效、或者已经被撤回或者视为撤回但尚未恢复的,就不允许再提出分案申请。(3)分案申请的类别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分案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即发明的分案申请仍然是发明;的分案申请仍然是实用新型。否则,该分案申请将作为新申请处理。(4)分案申请的文本分案申请应当在其说明书的开头,即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是哪一件申请的分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在提交分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申请文本的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5)分案申请的内容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否则,应细则53(4)当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6)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例如,分案前原申请有A、B两项发明;分案之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A,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保留A;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B,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或者也可以只是B。

第1种观点: 【专利申请分案】申请人提交分案申请的时机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有关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的规定的,应当由申请人自动提出,或根据专利局审查员的要求,将该申请分成两件或两件以上的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专利申请,叫分案申请。 申请人要求分案,应当在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前,向专利局提出分案请求。当专利局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它将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内申请进行修改。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原申请是发明,分案申请也应当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也一样。分案申请改变类别的不予受理。符合规定的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要求优先权的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的优先权日。

第2种观点: 主动提出分案申请的好处:1、分案申请专利授权成功率提高,节省专利授权时间;2、分案申请增加了申请人的专利储备,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金等多种资格认证增加筹码;3、分案申请作为专利布局战略的手段之一,可以达到迷惑竞争对手,为竞争对手设置路障的目的;4、分案申请可以让申请人享有更多的专利独占权,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3种观点: 申请人何时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有关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的规定的,应当由申请人自动提出,或根据专利局审查员的要求,将该申请分成两件或两件以上的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专利申请,叫分案申请。 申请人要求分案,应当在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前,向专利局提出分案请求。当专利局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它将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内申请进行修改。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原申请是发明,分案申请也应当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也一样。分案申请改变类别的不予受理。符合规定的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要求优先权的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的优先权日。

第1种观点: 【专利申请分案】申请人提交分案申请的时机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有关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的规定的,应当由申请人自动提出,或根据专利局审查员的要求,将该申请分成两件或两件以上的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专利申请,叫分案申请。 申请人要求分案,应当在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前,向专利局提出分案请求。当专利局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它将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内申请进行修改。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原申请是发明,分案申请也应当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也一样。分案申请改变类别的不予受理。符合规定的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要求优先权的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的优先权日。

第2种观点: 一件申请有下列不符合单一性情况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括分案处理),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权利要求书至其中一项发明(一般情况是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权利要求替换原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审查员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3)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某一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l)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修改,对于因修改而删除的主题,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例如,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修改。上述情况的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照审查员要求而分案。应当指出,由于提出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对其余的发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另外,针对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还可以以原申请为依据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

第3种观点: 【专利申请分案】申请人什么时候提交分案申请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有关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的规定的,应当由申请人自动提出,或根据专利局审查员的要求,将该申请分成两件或两件以上的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专利申请,叫分案申请。 申请人要求分案,应当在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前,向专利局提出分案请求。当专利局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它将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内申请进行修改。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原申请是发明,分案申请也应当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也一样。分案申请改变类别的不予受理。符合规定的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要求优先权的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的优先权日。

第1种观点: 分案申请应当满足如下要求。(1)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原申请人或其受让人、继承人。分案申请中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中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一部分成员。(2)分案申请的时间在专利局认为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将原申请改为一项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的构思的几项发明。从原申请中分出来的一项或者几项发明是否提交分案申请,这是申请人的自愿行为。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细则42.1及54.1人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对该申请案作出授予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向专利局提出分案申请;因此,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同样,申请人的主动分案,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前提出,也可以自收到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细则42.1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已经被驳回且已生效、或者已经被撤回或者视为撤回但尚未恢复的,就不允许再提出分案申请。(3)分案申请的类别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分案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即发明的分案申请仍然是发明;的分案申请仍然是实用新型。否则,该分案申请将作为新申请处理。(4)分案申请的文本分案申请应当在其说明书的开头,即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是哪一件申请的分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在提交分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申请文本的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5)分案申请的内容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否则,应细则53(4)当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6)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例如,分案前原申请有A、B两项发明;分案之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A,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保留A;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B,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或者也可以只是B。

第2种观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第四十三条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分案申请应当依照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并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一、发明专利审查程序有哪些1、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审查员认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审查员发出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提交资料通知书等)和申请人的答复可能反复多次,直到申请被授予专利权、被驳回、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2、对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后消除了原有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书;3、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存在通知书中指出过的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情形的缺陷的,审查员应当予以驳回;4、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者提交资料通知书等逾期不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申请被视为撤回通知书。

第3种观点: 一件申请有下列不符合单一性情况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括分案处理),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权利要求书至其中一项发明(一般情况是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权利要求替换原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审查员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3)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某一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l)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修改,对于因修改而删除的主题,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例如,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修改。上述情况的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照审查员要求而分案。应当指出,由于提出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对其余的发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另外,针对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还可以以原申请为依据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

第1种观点: 【专利申请分案】分案申请的提出有两项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对于分案申请进行了如下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细则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通常,分案申请被认为是为了解决申请的单一性问题而提出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分案申请的方式将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发明创造在不同的申请中提出。然而,笔者认为,申请人可以利用分案申请的规则通过主动提出分案申请来争取更多利益。 对于分案申请的提出,有两项: 1. 细则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也即根据原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仅可以提出相应类别的专利申请,而不能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否则该分案申请将被专利行政部门作为新申请处理。 2. 细则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由上述可见,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并没有对分案申请的理由和内容作出更进一步的规定。因此,申请人可以在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框架内,在必要时使用分案申请来实现保护自己的利益。 情形1: 根据细则五十一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申请人在收到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 由此可见,在主动修改的时限已过之后,申请人对于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范围已经被大大。然而,此时申请人有可能希望将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发明创造补入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中。例如,原申请仅仅要求对方法权利要求进行保护,但是申请人希望同时对于与该方法权利要求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进行保护。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首先尝试将相应的装置权利要求补入原权利要求中。由于在实践中,不同的审查员的审查标准可能会有不同,所以这种修改也并非完全不可能被审查员接受。但是,如果审查员认为这种补入新的权利要求的修改属于审查指南所规定的“增加了新的权利要求,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而拒绝接受该修改,则申请人可以利用分案申请的方法来获得对于该装置权利要求的保护。由于分案申请并没有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所以可以获得保护。 情形2: 在主动修改的时限已过之后,例如在收到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申请人有可能发现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原申请中的一个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技术方案未被保护。此时,通常已经不能使用要求原申请的优先权的方法,因为此时通常已经超过要求优先权的12个月的期限。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直接对原申请提出分案,并将该新的要保护的技术分案写在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中,由此可以享有原申请日,也即相当于要求了原申请的优先权。 情形3: 在主动修改的时限已过之后,例如在收到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申请人有可能发现原申请的权利要求撰写得不妥当,例如其保护范围过小,而在说明书中公开了较大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主动修改的时限已过,改变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来扩大请求保护的范围很可能被审查员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而被拒绝,所以申请人可以提出分案申请,从而获得对于较大范围的保护。 情形4: 由于目前在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并未像欧洲专利法所要求的那样,每种类型通常仅允许一个权利要求。所以有可能存在多组权利要求。然而,在进行专利权的转让时,多组权利要求有可能不便于进行转让。例如,专利权的被转让方仅希望付出较少的费用获得某个权利要求的转让。则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也可以主动利用分案申请,将权利要求分为适于转让的形式。 由上述可见,由于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并且分案申请可以在原申请公开的范围内作较为灵活的改动,所以申请人可以在必要时根据情况利用分案申请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由于分案申请被视为一件新申请而收取各种费用,所以实际上申请人相当于付出代价来获得原本可以获得但由于某些原因而未获得的利益,这也是合理的。

第2种观点: 分案申请应当满足如下要求。(1)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原申请人或其受让人、继承人。分案申请中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中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一部分成员。(2)分案申请的时间在专利局认为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将原申请改为一项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的构思的几项发明。从原申请中分出来的一项或者几项发明是否提交分案申请,这是申请人的自愿行为。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细则42.1及54.1人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对该申请案作出授予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向专利局提出分案申请;因此,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同样,申请人的主动分案,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前提出,也可以自收到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细则42.1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已经被驳回且已生效、或者已经被撤回或者视为撤回但尚未恢复的,就不允许再提出分案申请。(3)分案申请的类别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分案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即发明的分案申请仍然是发明;的分案申请仍然是实用新型。否则,该分案申请将作为新申请处理。(4)分案申请的文本分案申请应当在其说明书的开头,即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是哪一件申请的分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在提交分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申请文本的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5)分案申请的内容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否则,应细则53(4)当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6)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例如,分案前原申请有A、B两项发明;分案之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A,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保留A;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B,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B,或者也可以只是B。

第3种观点: 一件申请有下列不符合单一性情况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括分案处理),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权利要求书至其中一项发明(一般情况是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权利要求替换原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审查员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3)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某一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l)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修改,对于因修改而删除的主题,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例如,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修改。上述情况的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照审查员要求而分案。应当指出,由于提出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对其余的发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另外,针对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还可以以原申请为依据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 行政诉讼法 》规定的程序提出起诉,由人民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案件。

第2种观点: 行政复核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而进行审查核对,也就是说复核是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机关再次进行复查核对。行政复核有其法律规定中,当合法权益受到影响的公民以及法人和其他的组织受到侵犯以后,在该行政行为发生周的60天之内是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的,但是如果其在法律的规定的申请期限不得超过60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复议和复核主要用在程序事项。区别是复议是对不服的裁定等请求做出裁定的司法机关再次进行审查并决定,运用的机关没有。比如:在立案监督程序中,对于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机关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复议,复核相比复议区别在于是向上一级司法机关要求复核,对于复议后仍不满的,机关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复核。拓展资料:交通事故责任行政复核陈述和申辩:如果是当场受到处罚的,可以当场直接向处罚人员进行陈述和申辩,非当场处罚的会在一个拟处罚告知书上告知你可在7日内到大队陈述和申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复核即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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